董河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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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董河瑶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5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18)川2002刑初502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河瑶,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8]857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冯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9日10时许,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镇派出所接他人匿名举报称: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的被告人尹某某家中有枪。民警庚即前往**村1组11号尹某某家中,从其家中搜出两支疑似老式火药枪及黑火药、铁砂子等物品。之后,尹某某告诉民警自己还帮其老表刘某某(另案)制造了一支枪,并主动带领民警去至**村5组刘某某的家中找到刘某某,民警随即从刘某某家中搜出一支疑似枪支和黑火药、铁砂子等物。

经查,民警从被告人尹某某家中搜出的两支疑似老式枪支是尹某某在十多年前从简阳施家一铁匠处购得两支枪的枪管、扳机、撞针等散件材料后在自己家中用切割机、锉刀、推子等工具制造而成,制成后一直放于家中偶尔用于山上打野鸡野兔等。从刘某某家中搜出的疑似枪支是尹某某在今年7月左右应刘某某的要求帮刘某某制造而来。

经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资公物鉴(痕迹)字(2018)020131号鉴定及复核鉴定,尹某某所持有的疑似老式火药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经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资公物鉴(痕迹)字(2018)020132号鉴定及复核鉴定,刘某某所持有的疑似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另查明,被告人尹某某因家中有枪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便主动向民警交代其家中的两支枪以及刘某某家中的枪均系自己制造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三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尹某某因被举报家中藏有枪支而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即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制造枪支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刘某某,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尹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火药枪、黑火药、铁砂子等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前述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春霞

人民陪审员  李勇英

人民陪审员  仝天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静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个人或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


董河瑶律师,2013年通过司法考试,现执业于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信守承诺、敬业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资阳
  • 执业单位: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7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