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系多车、多方参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证驾驶人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为避让驶入道路的小轿车,与正常通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骑行电动车的伤者受伤。事发后,小轿车驾驶人认为自己与事故无关而驾车驶离现场。
交警认定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小轿车驾驶人及电动车骑行者承担次要责任。涉案小轿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一审认定驶离现场属于商业险免责情形,改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25% 赔偿责任;二审结合驶离时无逃避故意的具体情况,改判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担责。
案件核心难点
1、多方事故中,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责任比例如何合理划分。
2、驾驶人主观认为与事故无关而驶离现场,是否符合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中 "未采取措施驶离现场" 的情形。
3、格式免责条款存在争议时,应当如何解释,是否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4、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与侵权人各自赔偿份额如何衔接结算。
律师代理思路
1、依据事故认定书固定主次责任,主张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超出部分按各方责任比例承担。
2、针对驶离现场,说明驾驶人在碰撞地点尚有几米远、其主观认为事故与自己无关、接到交警通知后积极配合还原现场,主张不具有逃避责任追究的主观故意。
3、援引保险法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论证免责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4、就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充分举证,主张足额赔偿。
案件最终判决
一审认定交强险限额内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超出部分按主次责任划分:三轮车驾驶人 60%、小轿车驾驶人 25%、电动车骑行者自担 15%,并认定驶离现场符合商业险免责情形,改由小轿车驾驶人自行承担 25% 赔偿款。
二审经审理,针对争议焦点:责任比例认定适当予以维持;关于商业险免责,二审认为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针对的是驾驶人具有逃避责任追究故意、未及时救治致损失扩大等情形,本案驾驶人在碰撞地点尚有数米、认为事故与自己无关而驶离,且接通知后配合还原现场,主观上并无逃避故意,不属于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据此改判,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赔付原由驾驶人承担的部分。
法律启示
1、多方事故中,交警认定主次责任后,法院综合过错程度、车辆性质酌定具体责任比例。2、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中 "事故后驶离现场",须以驾驶人主观逃避责任追究、未及时救治致损失扩大为前提,无逃避故意的一般不构成免责情形。3、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4、驶离现场后积极配合交警还原事故经过,可以作为认定无逃避主观故意的证据。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