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纠纷。驾驶员停车开车门时,与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伤者伤情为左膝前交叉韧带、半月板等损伤,经手术治疗,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肇事车辆为预约出租车,登记在租赁公司名下,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承担上提出异议,主张驾驶员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证,属于保险免责情形,并提交投保单、保险条款为证。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除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案件核心难点
1、驾驶员仅有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无网约车从业资格证,是否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中约定的无 "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情形。
2、免责条款仅有笼统概括表述、未明确指向网约车从业资格证,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3、伤者单方委托鉴定,保险公司以伤残构成要件不满足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理由是否充分。
4、车辆登记公司作为车主,在无过错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代理思路
1、依据事故认定书锁定机动车全责,损失优先由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付。
2、针对保险公司免责抗辩,指出免责条款表述笼统,未明确列明网约车从业资格证,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主张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3、提交病历、手术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伤情与十级伤残,反驳重新鉴定申请。
4、针对车主责任,说明车辆所有人无过错时无需担责,由保险公司与驾驶人各自承担责任。
案件最终判决
一审认定保险公司对单方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不予准许;支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财产损失,误工费结合支付宝流水计算实际减少收入,护理费调整住院与出院不同标准,鉴定费由侵权人承担。
车主因无过错不担责。二审围绕保险免责条款审查:免责条款仅笼统表述 "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无 "网约车从业资格证" 具体文字;驾驶员持有的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与案涉条款并不冲突;保险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向投保人提示或明确说明该条款即指网约车从业资格证。二审认定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启示
1、停车开门未观察后方来车,与电动车碰撞一般直接认定机动车全责。
2、保险免责条款表述笼统、未明确列明具体证书名称的,且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3、网约车从业资格争议中,驾驶员持有其他交通运输类从业资格证的,保险公司以此主张免责,需充分举证,否则免责抗辩不成立。
4、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人员具备资质且理由不充分的,法院可不予准许重新鉴定,鉴定意见可直接作为认定依据。
5、车辆登记所有人无过错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