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纠纷。机动车驾驶人通过无信号灯路口未停车瞭望,与骑行电动车的原告相撞,交警认定机动车方主责、非机动车次责。肇事车辆仅投保交强险,未购买商业三者险。
原告受伤后诊断为左膝关节骨折,遗留创伤性关节炎,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 240 日、护理期 90 日、营养期 90 日。原告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事销售行业。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交强险的全部损失,由肇事司机自行承担 80% 赔偿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被告主体,撤回对支公司起诉,追加市级分公司作为被告。
案件核心难点
1、肇事车辆只投保交强险、无商业三者险,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全部由车主个人承担,赔偿压力大。
2、原告为企业法人,无固定工资流水,误工费如何参照行业标准核定。
3、护理费票据存在瑕疵,法院不予采信,护理费只能按法定标准重新核算。
4、主次责任比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主责能否按 80% 划分。
5、保险公司主张精神抚慰金按责任比例打折,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代理思路
1、依据事故认定书锁定主次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主责按 80% 比例划分符合司法惯例。
2、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固定十级伤残与三期时长,残疾赔偿金按照城乡统一新标准足额主张。
3、提交营业执照,证明原告从事批发零售行业,误工费按照江苏省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按最低工资标准赔付。4、护理费票据瑕疵无法举证时,主动调整为法院通用标准,保证诉求获得支持。
5、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十级伤残标准主张 5000 元,不因过错比例扣减,优先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付。
6、交强险先行赔付,医疗费限额 1 万元(保险公司已垫付),剩余医疗费、伙食补助、营养费全部由肇事司机按 80% 自行赔付。
案件最终判决
责任划分:机动车方主责,对交强险之外损失承担 80% 赔偿责任。损失核定:医疗费 33625.6 元、住院伙食补助 1100 元、营养费 2700 元;护理费按 100 元 / 天 ×90 天计 9000 元;误工费按批发零售业工资标准计算 8 个月,核定 37046 元;交通费酌定 300 元;残疾赔偿金 104920.32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全额支持 5000 元;总损失合计 193691.92 元。
赔付顺序: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120000 元,扣除已垫付 10000 元,还需赔付 110000 元;超出交强险的 73691.92 元,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80% 即 58953.54 元。诉讼费与鉴定费按过错比例分摊,由保险公司与肇事司机分别承担。
法律启示
1、机动车只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商业三者险,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赔偿款全部由车主个人承担,风险极高。
2、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无法提供完整工资流水,可按营业执照对应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
3、护理费非正式票据存在瑕疵时,法院不予采信,直接适用法定标准,提前做好诉求调整。
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主责的,司法实践普遍按照 80% 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5、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十级伤残一般可全额支持 5000 元,不随事故责任打折。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