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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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未缴工伤保险单位全额担责,二审维持

作者: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10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次举报
2026-10-24

案件概况

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者入职酒店从事工程安保工作,在工作中从人字梯摔伤,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无护理依赖。酒店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劳动者以单位未缴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一审支持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驳回经济补偿金请求。酒店不服,以双方劳动关系因劳动者拒签书面合同已解除、劳动者另有社保缴纳单位为由提起上诉。

案件核心难点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者拒签能否否定劳动关系存续。

2、单位未缴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各项待遇由谁承担。

3、停工留薪期时长如何确定,工资标准如何核定。

4、劳动者社保由其他单位缴纳、但实际在酒店工作,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仍应支付。

5、劳动者以未缴社保解除劳动合同,能否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


律师代理思路

1、以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核心,固定十级伤残的事实。

2、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未签书面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单位拒付工伤保险待遇缺乏依据。

3、结合病假证明、鉴定结论,主张 12 个月停工留薪期,按银行流水核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

4、因单位未缴社保,主张其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5、经济补偿金主张缺乏依据,理性判断并接受驳回。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拒签书面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单位关于劳动关系已于事发日解除的主张缺乏依据。单位未缴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待遇。停工留薪期结合伤情、病假证明及鉴定结论确定为 12 个月,工资按银行流水核定。

解除劳动关系后,十级伤残职工有权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以劳动者另有社保缴纳单位为由拒付不予支持。劳动者以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因缺乏依据被驳回。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启示

1、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自行承担。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者拒签不能否定劳动关系的存续。

3、停工留薪期按伤情、病假证明和鉴定结论确定,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4、十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因劳动者另有社保缴纳单位而免除。

5、以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合同,需证明社保确由用人单位缴纳或未缴,否则经济补偿金难以获得支持。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是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我所地处南京新街口繁华地段,办案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32000********8U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加盟维权、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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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000********8U 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加盟维权、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