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伤者胸椎、骶骨、尾骨多处骨折,行胸椎骨折内固定手术,后续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伤者自行委托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二次鉴定结论与首次一致。
?案件中道路救助基金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主张优先返还垫付抢救费用;同时存在驾驶人、保险公司、救助基金多方垫付,需要一并结算。伤者为保险营销从业人员,误工费按照事故前银行流水核算。
案件核心难点
1、伤者单方委托鉴定,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两次鉴定结论一致时,重新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2、保险营销员收入不稳定,误工费如何结合银行流水、事故后发放薪酬扣减核算。
3、部分后续门诊医疗费,无法证明和本次事故存在关联性,能否纳入赔偿。
4、道路救助基金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垫付费用如何在判决中优先返还。
5、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举证不足时抗辩是否支持。
律师代理思路
1、依托事故认定书锁定对方全责,主张损失由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全额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优先赔付。
2、提交两次住院病案、手术记录、医疗费票据、陪护票据、车辆维修凭证,证明伤情、治疗支出、财产损失。
3、提交银行工资流水,证明伤者保险营销员收入情况,扣除事故后单位继续发放的薪酬,据实计算误工费。
4、针对重新鉴定,两次伤残、三期结论一致,主张重新鉴定相关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5、同意救助基金垫付款项优先返还,请求法院在赔付金额内直接划转,一次性处理多方垫付款,减少诉累。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认定肇事方全责,两次鉴定结论一致,伤者构成十级伤残。新增门诊医疗费无证据证明与事故相关,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标准按当地标准调低认定;护理费区分住院护工实付费用与出院酌定标准;误工费按照事故前平均收入,扣除伤后已发工资核算;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损予以支持。
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因举证不足不予采纳。首次鉴定费由驾驶人承担;重新鉴定费、鉴定检查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的赔偿款拆分支付:向伤者支付剩余赔偿款、向驾驶人返还超额垫付款、向紫金救助基金返还垫付费用。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由驾驶人承担。
法律启示
1、单方鉴定被申请重新鉴定,两次鉴定意见相同,重新鉴定产生的费用一般由申请方(保险公司)承担。
2、误工费计算,有稳定银行流水的,以事故前平均收入为基准,需要扣除事故后用人单位依旧发放的工资。
3、后续门诊治疗费用,原告需要举证证明伤情和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垫付的抢救费用可以在保险赔款中优先直接返还。
5、保险公司主张剔除非医保用药,需要提交医保替代药品、免责条款已明确告知的证据,举证不能抗辩不成立。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