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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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全责,十级伤残,非医保用药抗辩因未尽说明义务不予采纳

作者: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10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次举报
2026-10-24

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受害人发生碰撞,交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受害人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同时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及高额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垫付部分医疗费后,对鉴定结论、非医保用药扣除等提出抗辩,另存在驾驶人个人垫付费用如何结算的问题。

案件核心难点

1、受害人单方委托司法鉴定,保险公司不认可鉴定结论,单方委托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2、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应当核减非医保用药,该抗辩能否成立,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3、受害人从事家政服务、工资现金支付,误工费标准如何认定。

4、驾驶人在事故后垫付的医疗费,如何在保险赔付中结算返还。

5、残疾赔偿金按照何种统计口径与负担系数计算。

律师代理思路

1、依据事故认定书锁定机动车全责,损失优先由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付。

2、提交病历、手术记录、MR 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伤情与十级伤残,主张医疗费、三期费用、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3、提交证人证言、职业资格证书,证明受害人从事家政服务及存在误工损失,主张误工费。

4、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驾驶人垫付的医疗费。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采信事故责任认定,机动车方全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针对保险公司抗辩逐项处理:保险人不承担非医保费用属于免责约定,保险公司既未证明订立合同时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也未举证医保外用药的替代费用,非医保用药扣除抗辩不予采纳;受害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保险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各项损失逐项核定: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原告诉请支持;误工费参照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酌情认定;交通费结合就诊情况酌定;鉴定费由驾驶人负担。全部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保险公司另向驾驶人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逾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驾驶人承担。

法律启示

1、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相撞,机动车方一般负全部或主要责任,赔偿损失优先由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付。

2、受害人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只要鉴定机构具备资质、程序合法,对方无相反证据推翻,可以作为认定伤残等级与三期的依据。

3、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需要证明免责条款订立时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证明存在医保内替代药品,否则抗辩不能成立。

4、家政服务等现金收入群体,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会参照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认定误工费。

5、事故后侵权人垫付的费用,可以由保险公司在判决中直接返还,减轻各方诉累。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是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我所地处南京新街口繁华地段,办案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32000********8U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加盟维权、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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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000********8U 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加盟维权、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