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XX、上诉人中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俞XX、张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上诉人中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24元予以退回。
王佳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