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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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XX公司与闫XX、刘X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佳静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5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昌吉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XX、原审被告刘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7)新2301民初字第4699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7)新2301民初46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4450元,退还上诉人昌吉市XX公司。
王佳静,2010年法学本科毕业,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12年进入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2012年考取律师资格证。至今一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昌吉
  • 执业单位: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52320********4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