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昌吉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XX、原审被告刘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7)新2301民初字第4699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7)新2301民初46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4450元,退还上诉人昌吉市XX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