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昌吉市XX公司与被告张XX、王XX、玛纳斯县新大农垦医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吉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谭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被告张XX、王XX、被告:玛纳斯县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昌吉市XX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XX支付原告货款80665元,2、承担违约金43559.10元(80665元×270天×2‰),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3日,被告在原告处定制价值145665元的门窗,双方签订了一份《定作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原告按时供货,被告也将门窗用于施工的工地。被告陆续付款65000元,剩余80665元至今未付,合同签订后王XX无能力履行义务,王XX与张XX协商好,由玛纳斯县新大农垦医院提供担保,原告将定作的门窗交付给王XX,玛纳斯县新大农垦医院应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张XX给付原告昌吉市XX公司定作合同剩余货款80665元;
二、被告王XX、张XX给付原告昌吉市XX公司违约金29133元;
三、被告玛纳斯县XX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驳回原告昌吉市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计1392元,由被告王XX负担1248元,原告负担144元(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预交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本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王XX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