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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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张XX、永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佳静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5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马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被上诉人永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8)新2301民初6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XX于201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4.48元,减半收取357.24元,由上诉人马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王佳静,2010年法学本科毕业,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12年进入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2012年考取律师资格证。至今一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昌吉
  • 执业单位: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52320********4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