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马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被上诉人永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8)新2301民初6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XX于201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4.48元,减半收取357.24元,由上诉人马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