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程X及原审被告昌吉回族自治州实验幼儿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3民终625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新民申103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新XX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XX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新XX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