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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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XX公司与程X、昌吉回族自治州实验幼儿园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佳静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7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程X及原审被告昌吉回族自治州实验幼儿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3民终625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新民申103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新XX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XX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新XX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王佳静,2010年法学本科毕业,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12年进入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2012年考取律师资格证。至今一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昌吉
  • 执业单位: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52320********4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