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王X与被上诉人冉XX、中国XX公司及原审被告孟XX、中XX公司、昌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7)新230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X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上诉人王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