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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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冉XX、中国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佳静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2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王X与被上诉人冉XX、中国XX公司及原审被告孟XX、中XX公司、昌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7)新230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X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上诉人王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王佳静,2010年法学本科毕业,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12年进入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2012年考取律师资格证。至今一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昌吉
  • 执业单位: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52320********4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