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郭XX、原审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7)新2324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9元,减半收取1019.5元,由上诉人王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王佳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