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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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与王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佳静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诉被告王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及被告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按照离婚协议书支付原告投资款200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8991.78元(100000×6%)+100000×6%÷365×182天(2017年10月1日-2018年3月31日);三、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费1000元;四、本案保全费1570元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9月22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手续,协议书约定: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美居快捷宾馆”由被告负责转让或经营,女方投资35万元,因男方无资金给付,女方愿意将投资款折算为20万元。被告于2017年3月31日前、2017年9月31日前分别支付原告10万元,共计20万元。被告至今拒绝依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投资款,原告诉至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X投资款200000元;
二、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X利息损失6519元;
三、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X保全费1570元;
四、驳回原告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赵X负担37元,由被告王X负担2188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在本案执行时按照判决书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王佳静,2010年法学本科毕业,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12年进入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2012年考取律师资格证。至今一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昌吉
  • 执业单位: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52320********4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