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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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班忠才食药监管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王佳静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3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昌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食药监管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8)新2301行初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昌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昌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昌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昌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王佳静,2010年法学本科毕业,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12年进入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2012年考取律师资格证。至今一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昌吉
  • 执业单位: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52320********4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