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昌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食药监管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8)新2301行初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昌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昌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昌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昌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王佳静律师
发布者:王佳静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480人看过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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