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鸥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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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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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他人生子,是否能够多分财产?

发布者:吴鸥翔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4日 12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要:

原告(男)与被告(女)于2003年7月29日登记结婚

2007年4月2日生育一子

2015年9月21日签订《离婚协议》:儿子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

存款268万,原告168万,被告100万

婚后两处房屋一套价值160万,尚有76万贷款未还清,由原告所有并偿还贷款。另一处房产价值150万,由被告所有。

2016年5月原告带儿子进行DNA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显示排除原告与儿子之间亲子关系。

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按70%比例分割给原告,即被告再另行支付原告99.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酌情按原告60%,被告40%予以分配,被告补偿496000元给原告。

 

律师解答: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配问题:

本案中对夫妻财产的重新分配主要是基于原告存在重大误解: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儿子长达9年,对其精神上及经济上均造成重大打击。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原告一直误认为小孩是其婚生子,被告出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存在过错,必然会导致财产分割问题的变化。因此本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因原告的重大误解和被告客观上对原告的隐瞒而不能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在一年内提出撤销之诉的,法院应予以撤销并根据案件情况重新分配。但请注意:一方具有出轨或与他人生子的情形导致离婚的,少分财产并非法定条文,更多需要结合双方婚姻情况、家庭情况等综合考虑,百姓心中认为一方出轨即可“净身出户”的想法不可行(如2015北民一初字第1504号)。

二、关于其他赔偿问题:

本案中,被告与他人生子的情况违反了夫妻间忠实义务,而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变更抚养权: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由原告抚养,现变更为被告;

2、返还抚养期间的相关费用:结合本地人均消费水平、双方经济条件等酌情返还,原告抚养被告长达9年,双方协商由被告支付10万元给原告(另案)

3、精神抚慰金:本案支持被告支付原告50000元。各地区赔偿均不相同,上海在5000-50000之间,重庆最高为100000元,北京在王宝强案件中并未支持。

因此,在您婚姻纠纷中如遇类似情形,可致电婚姻家事律师,以获取最专业的意见,最大限度维护您的个人权益。



吴鸥翔律师,现任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上海市司法局12348法律援助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七五普法讲师,上海市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