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原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
原告刘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辩称,1.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从未向原告购买化肥。2.原告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3.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货款44000及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申请费520元,均由被告张某负担。
青州孙新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