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孙新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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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青州孙新琦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1日 1649人看过 举报

2019-11-11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原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

原告刘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辩称,1.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从未向原告购买化肥。2.原告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3.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货款44000及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申请费520元,均由被告张负担。



青州孙新琦律师,山东大学法律本科毕业,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类证,现执业于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名专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720********4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
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
1370720********48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