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青州孙新琦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2日 12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被告人陈XX带领雇佣的徐某某、张X实施吊卸建筑垃圾作业,并提供、共同安装作业工具架子吊,但陈XX未对二人进行安全培训、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未确保架子吊在整个作业过程中处于安全状态,作业期间架子吊脱落并致使在高处操作架子吊的徐某某坠落,致其颅脑、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在作业期间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X辩护人孙律师进行了当庭答辩。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XX在作业期间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应予刑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重大责任事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