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孙新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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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与郭X、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青州孙新琦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385人看过 举报

2020-07-2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孙X与被告郭X、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7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4月19日。同日,原告自中国XX银行取款76400元,同时将手头的现金3600元,共80000元交付给被告郭X。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没有归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催要,2019年6月27日,二被告重新为原告书写借条一份,载明:因用于生意周转,今借到孙X现金80000元,月利率2%,年利率24%,每月27日结算当月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立字为据。备注:以现金支付。借款人郭X、陈X。经多次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
二被告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自当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现金支付,未约定借款利息;同日,原告将现金80000元交付被告郭X。上述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归还,经原告催要,二被告于2019年6月27日就该借款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条因用于生意周转,今借到孙X现金80000.00(大写:捌万元整),月利率2%,年利率24%,每月27日结算当月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立字为据。备注:以现金支付。借款人:郭X(指印)身份证:XXX陈X(指印)XXX2019年6月27日”。之后,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2019年7月26日,其余借款利息及借款本金至今未偿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依约交付借款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二被告至今仍未归还原告该借款,原告要求其归还该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上述借款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二分计算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
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既未答辩又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X、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X借款本金80000元;
二、被告郭X、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X借款利息(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州孙新琦律师,山东大学法律本科毕业,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类证,现执业于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名专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720********4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
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
1370720********48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