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孙新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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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最终法院判缓刑

发布者:青州孙新琦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2日 12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被告人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与步行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相撞,致被害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报警并在原地等候至交警到达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肇事车辆投保的中XX公司赔偿被害人许X家属人民币11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居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孙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且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因此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居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系初犯、过失犯罪,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又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应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青州孙新琦律师,山东大学法律本科毕业,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类证,现执业于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名专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720********4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