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孙新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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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董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青州孙新琦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一部刑诉[202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董XX、张XX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张X、被告人董XX及其辩护人时X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6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张XX、董XX、张XX经事先合谋,开车至长深高速青州服务区东XX内(通往天津方向),张XX用开锁工具撬开张某1的货车驾驶室车门进入车内盗窃现金8000元,期间董XX跟随被害人,同时通过手机、蓝牙耳机将被害人的动向告知张XX,之后二人回到张某2驾驶的汽车内逃离现场。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XX、董XX、张XX,并举出了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董XX、张XX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均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董XX系累犯,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XX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该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董XX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作了“被告人张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董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作了“被告人董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作了“被告人张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9年6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张XX、董XX、张XX经事先合谋,开车至长深高速青州服务区东XX内(通往天津方向),由张XX用开锁工具撬开张某1的货车驾驶室车门进入车内盗窃现金8000元,期间董XX跟随被害人,同时通过手机、蓝牙耳机将被害人的动向告知张XX,之后二人回到张某2驾驶的汽车内逃离现场。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张XX、张XX、董X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公安机关在抓捕被告人过程中,从被告人张XX处扣押钱款10515.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董XX、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三被告人人口信息、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青州市公安局交接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董XX、张XX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均应予刑罚。被告人张XX、董XX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所作“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董XX的辩护人所作“被告人董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所作“被告人张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张XX钱款10515.5元,本院扣除应当返还被害人张某1的8000元之后,剩余2515.5元作为被告人张XX应缴纳的罚金依法予以追缴。
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较好,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张XX、董XX积极缴纳罚金,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27天,即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董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青州孙新琦律师,山东大学法律本科毕业,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类证,现执业于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名专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720********4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