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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辩护击破证据瑕疵,助力当事人获从轻处罚 —— 涉嫌诈骗罪案辩护实录

发布者:叶剑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6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5年5月,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5〕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等五人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以借贷为名实施“套路贷”诈骗行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其中,公诉机关指控B参与多起诈骗事实,包括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条、参与虚假平账、索要债务等行为,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八年以下,并处罚金。

  接受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指派后,我(叶剑律师)立即介入案件,担任被告人B的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查阅全案卷宗材料,我对案件事实与证据形成了初步认知:本案系典型的“套路贷”共同犯罪案件,涉案人员众多、犯罪事实跨期长、证据链条较为复杂,且部分指控事实存在证据瑕疵,为辩护工作提供了关键切入点。

  二、辩护策略制定:聚焦证据核心,精准突破争议

  在全面梳理案情的基础上,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制定了“以证据审查为核心、兼顾量刑情节”的辩护策略,重点围绕以下两个维度展开工作:

  (一)精准核查指控事实,击破证据瑕疵链条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14节犯罪事实,我逐节比对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银行流水等证据,发现第4节事实(涉及被害人C)的指控存在明显证据缺陷。该节事实中,公诉机关仅以被害人C的单方指认作为认定B参与索债的依据,缺乏同案犯供述、转账记录、辨认笔录等其他证据佐证,证据链未能形成闭环,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充分挖掘量刑情节,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在案件定性层面,结合同案犯供述及相关行为记录,B在共同犯罪中始终受A指使参与部分环节,未参与组织策划,也未实际控制犯罪所得分配,显然起次要作用,符合从犯的认定条件。同时,B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三、辩护过程:据理力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庭审前:扎实准备,固定辩护依据

  庭审前,我多次会见B,核实第4节事实的细节经过,确认其未参与该节索债行为的客观情况;同时,针对全案证据制作详细的证据比对表,清晰标注第4节事实的证据缺失之处,并援引相关司法解释,形成书面质证意见。此外,我就从犯认定、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收集整理类似判例及法律依据,为庭审辩护奠定坚实基础。

  (二)庭审中:精准质证,高效发表意见

  庭审阶段,我围绕争议焦点展开针对性辩护:

  针对事实争议:在质证环节,明确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第4节事实的证据不足问题,强调“单一被害人指认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并结合同案犯A、D等人的供述中未提及B参与该节行为的细节,进一步佐证证据链条的断裂。

  针对量刑情节:在辩论阶段,详细阐述B的从犯地位,结合其参与犯罪的次数、具体行为及获利情况,与主犯A的组织指挥行为形成鲜明对比;同时,着重强调其如实供述及认罪认罚的态度,恳请法庭充分考虑上述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四、辩护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当事人获从轻处罚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作出明确评判:

  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第4节事实证据不足,对该节事实不予认定;

  确认B系从犯,且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规定,判决被告人B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判决结果较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七年以上八年以下)显著降低,充分体现了辩护工作的成效。

  五、案例启示

  本案的成功辩护,再次印证了刑事辩护中“证据为王”的核心原则。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辩护人应精准聚焦指控事实的证据细节,善于发现证据链条中的薄弱环节,通过有效质证实现对不实指控的排除;同时,需全面挖掘量刑情节,将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相结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专业、严谨的辩护工作,既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正是刑事辩护制度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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