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何XX,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江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X,上海市XX律师。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以锡检刑诉〔2020〕XX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关XX、陈XX、郁XX、李X、周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检察官助理俞X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被告人何XX等人支付142万元购买江船“鄂银河8XX”用于白糖走私,由“老于”(另案处理)、被告人关XX担任船上管事,何XX招募被告人陈XX任轮机长。同年7月24日至8月16日,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何XX伙同上述人员先后三次采用交替使用江上、海上两套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规避手法,驾驶该船至东经1XX°、北纬X1°海域接驳泰国产白糖,返航后运至芜湖、江阴境内非设关地码头,由何XX组织人员卸载。其中,第二、三航次白糖的运输,由关XX担任船上管事;运至江阴XX的卸载事宜,由被告人李X与被告人周XX商谈并约定支付好处费10万元;由被告人郁XX组织卸货工人和运输车辆前往接货、运往外地。经计核,上述三次走私白糖共计2962.64吨,完税价格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XXX.23元,偷逃税款XXX.93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XX、关XX、陈XX、郁XX、李X、周XX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款250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其中,何XX系主犯;关XX、陈XX、郁XX、李X、周XX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关XX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周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解、辩护意见是:1、走私白糖的数量及税额核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核算的税额错误。其中,2019年7月24日、8月4日未查到实物,无法确定是否为白糖以及白糖数量和等级,故价格认定结论书、税额核算所依据的基础不足。2、依据现有证据,何XX仅应对2019年8月16日走私白糖承担责任。3、从船只购买、走私资金来源、航线及码头的选择、人员管理各方面看,何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何XX具有坦白、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低等从轻情节。4、被扣押船只未经法院判决即以何XX同意为由拍卖,违反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