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剑律师 09:00-23:00
叶剑律师
行业推荐律师 知名刑辩律师 大案要案专业律师
15901856796
咨询时间:09:00-23:00 服务地区

离婚财产约定下的债权代位行使典型案例

发布者:叶剑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09日 20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基本信息

  当事人:

  原告:A(曾用名:A),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委托诉讼代理人C、D(上海CC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F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判决日期:2025年7月24日

  二、案情背景与事实经过

  (一)原告与第三人的借贷纠纷及执行困境

  2019年起,第三人F以恋爱名义多次向原告A借款,承诺以其与前妻(被告B)共有房屋担保还款,所借款项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及B日常开支。2022年3月,A因F拒不还款诉至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F需分四期归还A借款本金520,000元,若未按期履行,A可就全部未到期款项申请执行。法院据此出具(2022)沪0117民初33XX号民事调解书。

  后因F未履行调解协议,A申请强制执行,但截至本案起诉时,仍有45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二)被告与第三人的离婚财产约定及后续争议

  F与B于2013年9月登记结婚,2018年4月16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核心约定如下:

  房产处理:婚后共同所有的上海市XX区XX镇泗祥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归B所有,B需向F支付1,200,000元房屋折价款;该款项自离婚后第六年(离婚当年不计)起,由B于每年年底前支付100,000元,直至付清。

  车产处理:婚后登记在B名下的宝马汽车归其所有。

  抚养费约定:婚生子由B抚养,F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按年分两次支付。

  离婚后,双方因财产、抚养费等产生多起纠纷。2021年9月17日,F向B出具借条,确认借B380,000元,并同意将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拖欠的抚养费75,000元及后续应支付的抚养费(5,000元/月×44个月)合计675,000元,从1,200,000元房屋折价款中扣减。2024年底,B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向F支付第一笔100,000元折价款,F亦未主动索要。

  (三)原告的代位权主张

  A认为,F怠于行使对B的100,000元到期债权,导致其自身债权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要求B代F向其返还100,000元。

  三、各方观点

  (一)原告A

  F与B2018年离婚系为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假离婚”。

  依据离婚协议,B应于2024年底向F支付第一笔100,000元房屋折价款,该债权已到期。

  F怠于向B主张该债权,侵害了其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有权行使代位权。

  (二)被告B

  与F离婚系因感情破裂,并非“假离婚”,双方离婚后已因财产纠纷涉诉5起。

  F拖欠其借款380,000元及抚养费675,000元,合计1,055,000元,应从1,200,000元房屋折价款中扣减,其已无义务再支付2024年底的100,000元。

  自身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该笔款项。

  (三)第三人F

  认可向A的借款事实,同意A的诉讼请求。

  承认2018年离婚时确有逃债想法,且离婚协议中“无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不合理,不应由其独自承担债务。

  认可拖欠B借款380,000元的事实。

  四、法院认定与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核心围绕“第三人F对被告B是否享有到期债权”这一争议焦点展开认定,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F与B2018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关于房屋折价款支付的约定(2024年底起每年支付100,000元)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B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扣减约定不免除到期付款义务:2021年F出具的借条中虽约定借款及抚养费可从房屋折价款中扣减,但仅明确“扣减”范围,未对原离婚协议中“分期付款时间”进行变更。该扣减约定不能视为B已履行2024年底的100,000元付款义务,亦不能免除其该笔到期债务。

  F“怠于行使债权”的认定成立:B未按约支付2024年底的100,000元,F作为债权人未主动主张权利,且其在拖欠A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无权通过约定免除或延缓B的到期付款义务(该行为可能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已满足:A对F的债权已由生效调解书确认且未获完全清偿,F对B的100,000元债权已到期,且F怠于行使该债权影响了A债权的实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五、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

  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代位清偿第三人F对原告A负担的债务100,000元。

  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第三人F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六、案例启示

  离婚财产约定的法律边界: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虽属意思自治范畴,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得通过约定逃避债务或侵害第三方债权人权益;若约定涉及分期付款,后续的债务扣减约定需明确对付款期限的影响,否则原付款义务仍需履行。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以自己名义向债务人的相对人主张权利,但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证据的核心作用:本案中,民事调解书、离婚协议书、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直接影响法院对债权债务真实性、到期性的认定,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应注意留存和提交关键证据,以支撑自身主张。

叶剑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5
  •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 执业15年
    • 15901856796
    •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9.8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539分 (优于86.8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0篇 (优于95.96%的律师)

    版权所有:叶剑律师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9692 昨日访问量:6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