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岁全,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叶X,上海市XX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一部诉刑诉[2019]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岁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岁全及其辩护人叶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代岁全酒后在本市闵行区纪东村高家浜西XX内因打牌与被害人宣X某发生口角。后代返回家中持刀再次至上址,捅伤宣腹部,致宣肠道多处贯穿伤。经上海XX公司鉴定,被害人宣X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代岁全被公安机关抓获,作案工具尖刀一把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代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代岁全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宣X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宣建议法院对代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岁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宣X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代某某、耿XX的证言,上海XX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受案登记表、案发简要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岁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代岁全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亲属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代岁全具有坦白情节、退赔表现等为由建议对代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岁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