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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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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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盗窃罪

发布者:丁涛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66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27日及3月17日,张XX,张X驾驶车辆达到下述地点,通过技术开锁方式潜入他人家中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张XX负责技术开锁及入户盗窃,张X负责在楼道望风。

1、2021年1月27日,张XX、张X到遂宁某小区后,采取上述作案手段进入被害人谭某某家中,盗得现金1300元左右。

2、2021年3月17日,张XX、张X到德阳市中江县某小区,采取上述作案手段进入被害人曾某某家中,盗得黄金项链2条、黄金手链1条、印章1个,随后又进入同小区被害人游某某家中盗得现金200元,玫瑰金项链2条、玫瑰金戒指2枚、玫瑰金耳钉1副,黄金手链1串,经鉴定上述财物价值9027元。

公诉机关认为:张XX、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盗窃罪,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共有两名被告人,我作为本案的第一被告张XX的辩护律师,通过审阅本案的证据材料以及从张XX家属处了解到张XX患有精神疾病,对定罪量刑可能会产生影响。随后辩护人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最终说服公诉机关对张XX启动了精神病鉴定程序,经鉴定张XX虽患有待分类型精神障碍,但作案时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基于本案的在案证据,以及张XX本身具有抢劫罪的犯罪前科,在本案中又是主犯,加之入户盗窃,跨区域作案等等这些不利的因素。最终,辩护人决定通过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方式做罪轻辩护。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罪轻辩护意见,认定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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