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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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撤诉案

发布者:丁涛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1日 644人看过 举报

2019-03-11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18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铺生意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租赁经营的,位于成都某地的商铺经营权及室内装修转让给原告,转让费人民币7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当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转让费,并向物业中心预交了3823.81元物业费。原告在签订合同不旧后,发现了被告与涉案房屋原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中写明被告若转租需要经得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但被告至今未取得原出租人的同意,也未告知原告其无权转租该商铺。为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应予以支持:(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据此,原告起诉被告要求退还转让费及相应的利息,以及向原告支付原告预交的物业费。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律师意见:

作为被告委托的律师,在通过与被告详细的交谈后得知,原告与被告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一份《合伙经营协议》。经过分析后,我认为这两份协议应当作为整体来看待,而不应该分割开,故本案不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是一起合伙经营协议纠纷。从双方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得知,原告占商铺经营70%的份额,被告占30%的份额。原告方支付的73000元,实际上是店铺的之前的装修费及相关设备的转让费。此外,通过调取原、被告之间资金往来明细发现,被告确实向原告方支付了一笔钱用于商铺的新装修以及日常运营费用。除此之外,也有周边商家愿意出具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一直在负责涉案商铺的实际经营。为此,我方便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本案是一起合伙经营合同纠纷,而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同时,我发现原告起诉书中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存明显不当的情况。“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应特指“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情况。而本案中的商铺系被告从商铺所有人(房东)处租赁而来,涉案商铺至始至终都不存在所有权有争议的情况,原告在起诉书中对此也予以了认可。

审理结果:原告当庭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律师建议:无论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还是作为被告参加应诉,均应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以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丁涛律师,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成都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八届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510837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
15101201510837051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