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曾某在担任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企)成本控制部负责招投标管理副经理和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许某、刘某、王某等人给予的现金共计24.1万元,并给予上述人员在工程招投标和付款等方面的关照。公诉机关认为曾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意见:
经过会见被告人曾某以及分析全案证据材料以后。律师认为本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被告是否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归案案后的态度,是否具有坦白情节;3、本案涉案金额的大小以及涉案款项是否已经上交给办案机关;4、被告是否系初犯等等。
审理结果:
一、曾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
二、被告人曾某违法所得24.1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丁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