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主张,自2018年1月20日以来,被告杨某因办理公司资质转让,老家盖房、公司办理清算的业务招待费为由分别于2018年2月11日,和2018年3月25日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2018年9月23日被告杨某在某派出所调解室重新向原告高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中约定,借款的还款期为2018年9月26日偿还30万,2018年10月15日偿还10万,共计40万。2018年9月27日被告通过银行账户偿还了人民币4900元,剩余借款尚未偿还,故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本案由我作为被告方律师代为出庭,在庭审过程中,抓住原告举证过程中的瑕疵,促使原告方接受调解,双方经过反复磋商后,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被告杨某于2018年11月24日前偿还原告高某欠款25万及本案诉讼费3238元,共计253238元;
二、若被告杨某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将另行承担3万元违约金,即共计还款283238元;
丁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