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王某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11月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王某、王某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110108元,合同明确约定交房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前,但交付房屋的期间届满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鉴于此,原告王某、王某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协商后,仍未得到解决。2018年3月26日,原告在本律师的陪同下,前往房屋所在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后得知,被告已将涉案房屋于2014年10月4日出售给他人,并已办理了网签备案登记手续。
律师意见: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二手房交易出现一房二买的情况比较常见,但是商品房出现一房二买的情况实属罕见
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4年11月2日,但被告早在2014年10月4日就已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了他人,并已办理完成网签备案登记手续。此种行为确已严重损害到了本案原告的利益。对此,原告方可依法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要求退还购房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除此之外,由于本案涉及一房二买,所以原告还可向被告主张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二、被告向原告退还房款110108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三、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80000元。
丁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