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9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贾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高速路上与被害人秦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经鉴定,被告人贾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6.2mg/ml,经高速公路局认定贾某承担此处事故的全部责任。
律师认为:
首先、贾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16.2mg/ml(超过血液酒精含量80mg/ml),处于醉驾状态,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其次、本案发生在高速公路上,并且被告人贾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两点均是对被告人贾某不利的量刑情节。
但是本案中,被告人贾某具有如下有利的量刑情节: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赔偿了被害人秦某的经济损失;
二、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其具有坦白情节;
三、无犯罪前科,此次为初犯;
四、当庭认罪悔罪,表示痛改前非。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观点对被告贾某给予了从轻处罚:
判处被告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丁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