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与被告沈某于2009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3月18日生育一女,起名沈某某,现年4岁。原告周某与被告沈某于2012年5月7日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律师意见:
司法实务中,因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而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数不胜数。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在我们国家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就离婚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二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这种离婚方式需要经过法院的判决或调解才可以离婚。尤其是判决离婚,此时法院将会对离婚是由进行严格的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才会判决离婚。其次、针对本案这种单纯因性格不合,而欲离婚的案件,第一次起诉离婚,在被告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几乎是不可能判决离婚。所以本案选择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来实现离婚的诉讼目的,将是本案最好的选择。
案件结果:
原、被告双方达称调解协议: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离婚后女儿随父亲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
丁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