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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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莹律师|抵押车转押交易纠纷:车辆被公安扣押,帮助委托人追回 22.5 万元购车款

发布者:陈莹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61人看过 举报

2026-10-09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抵押车转押属于民间高发纠纷类型,很多人认为签署风险自担的转押协议就需要自行承担全部损失。本案委托人出资 22.5 万元参与抵押车辆转押交易,和刘某某签订质押车辆交接协议,协议写明车辆为抵押车,约定交付后风险由受让方承担。委托人按对方指示分两笔向不同个人账户付清全部购车款,完成付款后实际取得车辆并使用仅一个多月,车辆就被公安部门扣押,直接面临钱车两空。委托人多方协商退款无果,遂委托淮安陈莹律师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返还购车款及资金占用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签约被告刘某某否认协议签字,拒绝承担责任,另外两名收款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淮安陈莹律师代理思路

接受委托之后,陈莹律师没有被协议 “转押、免责” 的字面名称束缚,确定核心代理思路。 第一,穿透合同名义,厘清真实法律关系。案涉协议虽叫质押债权转押协议,但质权具备从属性,质权不能够脱离主债权单独转让,本案并不存在真实对应的基础债权债务,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质权转让。当事人支付大额款项换取车辆占有使用权,属于法律没有专门规定的双务有偿无名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参照买卖合同相关规则处理,不能仅凭格式免责条款直接免除出卖方的标的物权利瑕疵责任。

第二,主张法定解除,要求返还全部购车款。协议约定的风险,仅限于抵押车民间使用过程中的常规风险。车辆被有权机关扣押,致使当事人完全无法使用车辆,交易目的彻底落空,属于因标的物权利瑕疵带来根本违约,满足法定解除合同条件。合同解除后,实际签约、交付车辆的交易相对方,理应返还全部购车款项。

第三,锁定适格被告,完善证据链条。虽然款项按指示付给其他人员,但案涉协议由刘某某签署,其也在协议上手写确认总交易金额,并且是车辆实际交付人,足以证明刘某某才是案涉交易的合同相对人。针对被告口头否认签字的抗辩,律师向法庭释明举证责任规则:当事人仅口头反驳,不申请笔迹鉴定,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抗辩意见不应被采信。

法院裁判及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采纳代理律师核心意见,认定案涉交易属于无名有偿合同,参照买卖合同审理。车辆被扣押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案涉协议依法解除,以起诉状送达被告时间作为合同解除节点。刘某某作为合同相对方,需要承担返还 225000 元购车款的责任;其余人员仅收取款项,没有证据证明属于交易主体,不承担退款责任。同时法院考虑到当事人明知车辆为抵押车仍进行交易,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未支持利息诉求。

最终判决: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委托人全部购车款,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驳回对其余两名被告的诉求,驳回利息的诉讼请求。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陈莹律师风险提示

陈莹律师提示广大群众:抵押车转押交易潜藏巨大法律风险。协议中 “风险自负” 的格式条款,并非万能免责盾牌,如果车辆因涉案被有权机关扣押,造成钱车两空,依然有权起诉要求退款。交易尽量向签约主体账户转账,完整留存协议、聊天、转账凭证。遭遇车辆被扣押情形,及时保存扣押材料,委托专业律师找准合同相对方起诉,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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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莹律师,咨询电话:15851772425(同微信),女,南京大学法律学士学位,淮安律师协会会员,江苏致邦(淮安)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淮安
  • 执业单位:江苏致邦(淮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820********4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江苏致邦(淮安)律师事务所
1320820********45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