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本案系外卖骑手在配送途中发生追尾交通事故,造成受害方受伤致残的侵权案件。骑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骑手所属用工单位投保有骑手雇主责任险,但保险公司与用工单位就保险赔付范围存在巨大争议,保险公司主张大量赔偿项目属于保险除外责任。当事人侯某某遭遇事故后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委托淮安陈莹律师代理本案起诉,主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骑手及用工单位均未到庭,仅有保险公司与用工单位代理人参与庭审。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用工单位共同向我方当事人赔付合计 27 万余元,充分维护伤者人身损害赔偿权益。
淮安陈莹律师代理思路
1.锁定职务行为,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事故发生于外卖骑手配送工作途中,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代理律师梳理事故证据、用工关系证据,论证骑手造成的侵权后果依法应当由其用工单位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同时,用工单位投保雇主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付义务。本案存在两层责任:雇主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责任,应当由两方主体在各自范围内对伤者进行赔付。
2.完整组织证据,夯实全部赔偿项目依据 接受委托后,律师系统整理交通事故责任材料、住院病历、医疗票据,申请对伤者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拿到九级伤残鉴定意见后,结合伤者仍在务工的事实,收集工作证明、工资银行流水,证明伤者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仍然存在实际务工收入,依法应当支持误工费;逐项梳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全部损失,形成完整证据链提交法庭。
3.针对保险格式条款开展抗辩,最大化伤者赔偿权益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本案属于保险合同责任,不完全等同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部分项目不予赔付;用工单位则抗辩保险除外责任属于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应当无效。代理律师站在受害第三方角度,重点关注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保险合同内部争议影响: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受害第三人;即便保险有除外项目,未被保险覆盖的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也应当由雇主单位承担侵权赔偿,保证伤者全部法定损失都能够得到赔付。
4.客观举证误工标准,争取合理损失认定 伤者提交的证明工资标准的书面材料和银行流水不完全匹配,律师向法庭如实提交全部收入证据,结合当地同类岗位收入水平,供法庭酌情认定误工费,不刻意虚高诉求,推动法院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
法院裁判要点及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骑手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用工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在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特别约定承担赔付。因投保人为商事主体,对于保险特别约定除外项目予以认可,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该部分损失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
经法院核定,伤者各项损失总计 271037.19 元。判决结果:
1.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侯某某 239467.19 元;
2.用工单位赔偿侯某某剩余损失 31570 元;
3.驳回当事人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鉴定费按照各方责任进行分摊。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陈莹律师提醒:外卖骑手交通事故受伤维权要点
1.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属于职务侵权,即便骑手个人无力赔偿,伤者可以起诉骑手、用工单位以及投保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2.骑手雇主责任险不等于交强险、三者险,保险合同经常设置大量除外责任,很多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保险不赔的部分,受害者依然可以要求用工雇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仍然实际参加工作有收入的受害者,只要能够提供工作证明、工资流水等证据,误工费依法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4.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及时保存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尽快申请伤残及三期司法鉴定,确定损失;遇到多方互相推诿,建议委托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介入,区分保险责任与雇主侵权责任,完整争取各项赔偿。
案例关键词:陈莹律师,外卖骑手交通事故律师,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九级伤残,骑手雇主责任险纠纷,退休人员误工费,外卖撞人赔偿,人身损害九级伤残维权
陈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