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莹律师
陈莹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7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淮安执业10年
执业年限10
15851772425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1-23:59

陈莹律师|车位名为租赁实为使用权转让纠纷:代理开发商二审胜诉驳回业主退款诉求

发布者:陈莹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49人看过 举报

2026-10-09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本案是房产领域比较典型的地下非人防车位 “名为租赁、实为使用权转让” 纠纷。业主与房企签订地下车位使用权租赁合同,一次性支付高额车位费用。后业主主张双方属于普通租赁合同关系,认为车位价款超出租金政府指导价,起诉要求房企退还部分车位款项并支付利息。一审驳回业主全部诉讼请求,业主不服提起上诉。淮安陈莹律师作为房企代理律师参与二审,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房企无需向业主退还任何费用。

淮安陈莹律师代理思路

1.剖析合同实质,厘清法律关系性质 业主上诉坚持本案属于普通车位租赁合同,应当适用租金相关管控规则。代理律师庭审中提出,不能仅依据合同标题判断法律关系,要结合交易背景、付款模式、期限约定综合判断。案涉协议虽叫租赁合同,但约定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名义租期 20 年,期满后业主可无偿继续使用车位,实际是车位使用权转让,并非普通的周期性付租的租赁合同,不适用租金政府指导价。

2.论证房企对案涉车位享有合法处分权利 案涉车位属于非人防地下车位,房企已经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合法建造车位,依法享有车位的所有权,有权对外出让车位使用权,有权订立案涉使用权转让协议,合同主体适格。

3.说明缔约过程,当事人充分知晓交易内容 业主在购买房屋同时一并签署车位协议,足额支付全部车位款项,以实际行为认可全部合同条款。其中一名业主曾经在该房企从事销售相关工作,对于车位交易模式、协议内容具备充分认知,不存在重大误解、被误导情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同时业主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之诉,协议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4.针对上诉要点进行抗辩,固定履行保障 针对业主上诉理由,代理律师向法庭明确,房企承诺车位 20 年期满之后,业主可以继续无偿使用车位,该约定属于赋权条款,业主实际使用车位的权益没有受到损害,业主要求返还部分费用及利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全部上诉请求。

法院裁判要点及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一次性全款支付、期满无偿继续使用、小区大量同类交易的实际情况,案涉合同名义为租赁,实质属于车位使用权转让,不受车位租金政府指导价约束,驳回业主退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后采纳我方代理意见:房企合法建造非人防车位,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案涉协议属于车位使用权出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业主已经全额支付费用,房企承诺期满继续无偿供业主使用,业主使用权益并未受损。业主主张退还车位费用及利息不能成立。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业主自行承担,房企无需承担退款付息责任。

陈莹律师房产纠纷办案提示

1.地下非人防车位,开发商取得规划许可合法建设的,可以对外转让车位使用权;合同名称写 “租赁” 不等于就是普通租赁合同,法院会结合付款方式、期限约定、交易习惯综合判断真实法律关系。

2.区分人防车位与非人防车位:人防车位仅可出租,不能进行使用权买卖;非人防车位,开发商有权进行使用权转让。

3.购房者签署车位相关协议,不要只看合同标题,重点关注付款模式、使用年限、到期后续使用约定,看清是短期车位租赁还是车位使用权一次性转让。

4.房企在设计车位使用权协议时,应当完善条款内容,把到期继续无偿使用等关键内容落实到书面,减少后续发生纠纷的风险;遇到业主起诉退款,应当从权属、合同真实性质、当事人认知程度多角度组织证据抗辩。

关键词:陈莹律师,车位名为租赁实为买卖,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纠纷,非人防车位合同纠纷,车位租赁合同二审,开发商车位纠纷律师

陈莹律师,咨询电话:15851772425(同微信),女,南京大学法律学士学位,淮安律师协会会员,江苏致邦(淮安)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淮安
  • 执业单位:江苏致邦(淮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820********4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江苏致邦(淮安)律师事务所
1320820********45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