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8262靖江市XX公司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82民初8262号
原告靖江市XX公司,住所地靖江市XX,
诉讼代表人:靖江市XX算组,负责人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66年12月10日生,住靖江市,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XX公司与被告A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D
顾明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