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靖江市XX公司与XXX化张家港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2民初10587号
原告:靖江市XX公司,住所地靖江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化张家港XX公司,住所地江苏XX,
法定代表人:A,
原告靖江市XX公司与被告XXX化张家港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靖江市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XXX化张家港XX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江市XX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XXX化张家港XX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XX公司撤回对被告XXX化张家港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9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靖江市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文雪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A
顾明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