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泰靖民初字第1879号 原告C,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A,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XX, 负责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无锡市XX法律工作者, 原告A与被告B、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委托代理人B、被告C、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2月24日16时13分,A驾驶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C
顾明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