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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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撤销股东会决议案例

发布者:顾明松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27日 28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某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北首。

    委托代理人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某

    委托代理人顾明松(特别授权),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某某乐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某某撤销股东会决议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4)泰靖商初字第0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史某某一审诉称:1、我系乐器公司股东,持有公司5.06%的股权。近日,得知乐器公司在未按公司章程规定通知我召开股东会议的情况下,非法制造了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在内的股东会决议;2、公司另一股东丁某某的股权在201479日已转让给张某张某也于714日通知乐器公司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乐器公司应当知道丁某某已不是其股东,股东会会议应通知张某参加;3、会议没有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召集,而是由乐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个人决定并通知公司办公室召集的,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上会议内容没有解散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等内容。故925日的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4、根据乐器公司提供的会议记录和录音,股东会上没有讨论相关具体内容,更没有表决过程。工商登记资料中备案的章程与录音中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没有经过股东会议讨论,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在没有讨论通过新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解散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综上,请求撤销2014925日的2份股东会决议。

    乐器公司一审辩称:1、对史某某所述其系乐器公司的股东、所占股权份额没有异议;2张某虽然与丁某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但该股权转让未经过公司内部批准及优先受让权程序,该合同无效,且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张某不具有乐器公司的股东资格,依照法律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主张权利,乐器公司只通知丁某某参加股东会会议程序合法;3陈某某系公司董事长且持股超过10%,其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4、股东会会议上陈某某对议案进行了宣读,征询了与会股东对议案的意见并依法进行表决,史某某拒绝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不代表其没有参与表决和讨论,其不履行签名义务对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不产生影响。即使其余股东全部反对,陈某某一人赞成,赞成票已经达到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决议也生效。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没有侵犯小股东利益,内容也是合法有效的,在程序和内容上均不存在可撤销的事由。请求驳回史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710日,史某某丁某某陈某某11名股东签署公司章程一份,载明公司注册资本408万元,其中史某某出资322728元,占7.91%陈某某出资2078760元,占50.95%

    201499日,乐器公司史某某丁某某11名股东发送通知:经研究决定,定于2014925日下午2时召开股东大会,讨论部分股东股权转让等事宜,请准时参加。11名股东均签收了上述通知。20149252时召开股东会会议,11名股东均参加,史某某丁某某、高旭安未在签到表上签名。会议由陈某某主持、张某某记录。会议记录载明会议内容:1、陈董事长总结改制以来的工作;2、讨论通过原股东会决议;3、讨论通过原董事会决议;4、讨论通过公司新的章程;5、讨论通过新股东会决议;6、讨论通过监事会决议。陈某某进行了总结、丁某某要求办理股权转让变更、陈某某徐某某6人的股权转让保证是真实的。陈某某的结束语为:今天的会议只是讨论股权转让事宜,所以请大家对股东大会决议签字,签完后散会。丁某某、高旭安、史某某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记录中没有会议内容第26项的讨论内容、没有进行表决及表决结果。同日下午4时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载明:参加人员陈某某丁某某、高旭安、史某某,主持人陈某某、记录张某某。会议内容:1、讨论通过原董事会决议;2、讨论通过新股东会决议;3、讨论通过公司新章程。陈某某告知会议内容,宣读了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要求各股东发表意见,丁某某提出其股权转让给张某要求办理变更,部分股东要求转让股权,记录中没有会议内容载明的第12项的讨论内容,没有对新章程进行表决的内容。丁某某、高旭安、史某某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0141027日,靖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乐器公司提供的陈某某分别与朱甲左某甲徐某乙徐某某商某某祁某某201492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各1份,陈某某朱甲左某甲徐某乙徐某某商某某祁某某签名的2014925日的股东会决议1份(决议内容:1、解散公司董事会,并免去陈某某丁某某史某某、高旭安董事职务。2、解散公司监事会,并免去徐某某张某某左某甲监事职务)。陈某某一人签名的2014925日的公司章程1份及2014925日的股东会决议1份(决议内容:1、选举陈某某为本公司执行董事。选举张某某为本公司监事。2、公司经营期限变更为长期。3、通过公司新的章程)核准了乐器公司的股东和经营期限变更登记,进行了董监事备案、章程备案。乐器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反映,乐器公司现股东为陈某某丁某某、高旭安、史某某乐器公司当庭表示,公司在2014818日至本案开庭期间,公司仅作出了上述2份股东会决议,2014925日未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史某某乐器公司的股东,其有权申请撤销乐器公司2014925日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201499日时,陈某某作为持有乐器公司50.95%股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现其作为当时的董事长要求公司办公室通知全体股东于925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201499日的会议通知中载明”讨论部分股东股权转让等事宜”,乐器公司提供的20149252时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载明的会议议程有6项,但会议记录的内容仅有第一项的工作总结、丁某某提出其股权转让变更、徐某某6人的股权转让等事项,故该份会议记录不能证明会议对会议记录载明的6项会议内容全部进行了讨论,也不能证明会议对解散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新公司章程进行了表决。

    乐器公司提供的20149254时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载明的会议议程3项,会议记录载明陈某某告知会议内容,宣读了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要求各股东发表意见,丁某某提出其股权转让给张某要求办理变更,部分股东要求转让股权,无对新公司章程进行表决的内容。乐器公司当庭表示2014925日未召开董事会会议,故本次股东会会议无董事会决议宣读。通常情况下,只有经过讨论、表决后才能确定是否能形成股东会决议,故会议开始时也无股东会决议可宣读。因此,会议记录记载的陈某某在会议开始时宣读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内容无法确定。乐器公司提供的4时的会议录音在宣读公司章程后,没有宣读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没有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表决的内容。故乐器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20149254时的股东会会议对新公司章程进行了表决。

    乐器公司提供的22014925日的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在201499日的会议通知中并未告知股东,使股东对会议目的事先无法了解,现乐器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会议中对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进行了表决,故史某某主张撤销乐器公司2014925日的2份股东会决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一审判决:撤销乐器公司江苏某某乐器有限公司20149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

    乐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无视两份股东会决议载明的表决情况,认定会议记录载明的议程没有具体讨论内容,没有进行表决及表决结果是错误的,事实上,当日股东会召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和会议记录载明的内容明确具体一一对应;2、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会议记录、录音已经充分证明了会议的召开过程,上诉人对决议涉及事项进行了讨论和表决,会议开始时,陈某某宣读”股东会决议”系陈某某对照待表决、待生效的《股东会决议》宣读,这也是按照以往会议召开的惯例,都是事先准备好拟表决的事项的文件,宣读完成后再发表意见进行表决,虽然文件在宣读、表决前尚未生效,但内容是确定的,相关程序合法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情形。综上,上诉人2014925日股东会的召开及通过的两份股东会决议均是合法有效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史某某二审辩称:1、上诉人认为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与会议记录记载的内容一一对应显然不是事实,其将会议开始前准备开会讨论的内容与会议实际召开讨论的内容相混淆一谈;2、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对决议事项进行了讨论、表决,股东会决议程序明显违法。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经审理查明,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原判决,驳回上诉。

 


顾明松律师(电话:13852626380),本律师执业20余年,成功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及人脉关系。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泰州
  • 执业单位:江苏钟山明镜(靖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1220********2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取保候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