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原告公司(甲方)与被告分公司(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基于双方合意,甲方就红外线额温计产品,用于医疗器械应急注册审批和首注册申报项目由乙方向其提供项目申报的相关技术服务工作;乙方按照附件一《服务报价书》中确定的内容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技术服务;甲方在项目中权利义务包括“负责解答乙方关于本项目的相关咨询”“委派专人与乙方团队对接,严格按照附件一《服务报价书》的约定,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该项目所需求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证明、器械检验报告等),并对所提供证明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按本附件一《服务报价书》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进度款”“甲方在收到乙方项目总结的《项目验收单》3日内,回复项目验收意见,如果超过3日甲方没有回复项目验收意见,则视为乙方完成的项目通过验收”;乙方在项目中权利义务包括“乙方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附件一《服务报价书》及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尽责履行及完成该项目的技术服务工作。但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服务事项时,有权按照乙方的管理和运作体制完成本项目”“乙方配置合理的人力资源,对项目的实施严格把关,做到保质、高效。实施过程中,及时与甲方沟通,提供专业意见,并共同商议解决”“如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时,乙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应对NMPA对申报资料审评后提出的意见进行补充、修正和解释”“在收到甲方依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的合同进度款后,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本合同自合同签署之日起开始生效,并于合同所约定事项履行完毕后自行终止;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于完成本合同中的服务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及信息的产生与取得涉及除本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因此,本合同附件一《服务报价书》中“第一、工作流程和时间计划”的时间均为甲方、乙方工作进展的预估时间,该工作预估时间仅供甲方参考使用,具体的项目进展时间,以该项目的实际进度为准;如果由于甲方自身的原因导致项目的启动或进度延迟,则本合同的履行期限将自动作出相应的顺延,经双方书面协商并确定顺延时间后不得超过1个月;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在没有任何法定理由或约定理由的情况下,均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单方擅自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已经收取的技术服务费用不予退还,乙方在甲方单方终止本合同前已发生的费用已超过甲方已支付金额的,甲方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向乙方追加支付该超出部分费用,同时乙方并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乙方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则乙方已经收取的技术服务费用应当退还给甲方,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5%的违约金;甲方承诺将本着最大诚信的原则全面履行本合同中的相关义务,如果甲方违反合同义务,乙方除了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外还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乙方承诺将本着最大诚信的原则全面履行本合同中的相关义务,如果乙方违反合同义务,甲方除了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外还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守约方为了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所花费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鉴定费、保函费用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本案接受甲方委托代理诉讼。
案涉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约束力。在原告依约支付案涉服务费的情况下,被告作为技术服务的提供方,应当善尽合同义务为原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技术服务。案涉技术服务合同附件一《服务报价书》对项目各阶段预计交付时间作了约定,明确案涉项目第三阶段、第四阶段、第五阶段工作应系同步开展且第四阶段工作的预计交付时间为17-20个工作日,虽然合同第5.1条约定“时间均为甲方、乙方工作进展的预估时间,该工作预估时间仅供甲方参考使用,具体的项目进展时间,以该项目的实际进度为准”,但该约定及其他在案证据并不能证实被告开展第四阶段、第五阶段工作须以原告完成相关工作为前提。故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在被告方,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按照合同原告拥有合同解除权而提出诉讼,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结果:
一、案涉《技术服务合同》解除;
二、被告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司返还服务费人民币60000元;
三、被告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00元;
四、被告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席新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