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自2017年5月起,洪某某持续向赵某某购买水泥、黄沙、砖块等建筑材料。自2018年5月起,洪某某拒不支付货款,截至2018年5月16日,洪某某尚欠赵某某货款36173元。
二、律师分析
赵某某与洪某某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洪某某收到赵某某供应的货物后拒不支付相应的货款,是导致本案纠纷的责任者,应承担支付剩余货款36173元以及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法院判决
一、被告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某货款36173元。
二、被告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某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席新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