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10月13日晚上,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来到某某市某某区河紫公路旁农资店,被告人叶某某突然砸毁店内一麻将桌,继而在店里追着他人打,被害人张某、邓某等人上前制止,被叶天壮打伤。
当晚,公安人员接到指令后现场处警,在处警人员准备下摩托车的时候,被告人叶某某用手掌殴打处警人员陈某头部,导致警用摩托车倒地后砸到其脚踝部位。派出所民警赶往现场控制叶某某并用警车将其带回派出所的过程中,被告人叶某某一直用粗口谩骂处警民警,并用脚猛踹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处警队员诸某,导致队员诸某胸腹部位软组织挫伤。
经鉴定,被损坏的麻将机的价格600元,被害人张某、邓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并使用暴力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根据被告人叶天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叶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叶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人叶某某系因醉酒神志不清,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寻衅滋事和推搡出警的警察,主观上并无恶意。案发后上诉人的家属代上诉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诉人认罪、悔罪,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席新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