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30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被告将工业园园林绿化和水景凉亭项目交由原告进行绿化施工,并于2013年11月2日签订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绿化工程款总承包款:648880元。同时,原被告双方也对合同权利义务及工程款付款方法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绿化施工义务。双方于2014年11月1日对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同时追加8000元树款,工程款共计656880元。但是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了5万元工程款,工程余款606880元至今未予支付。后在原告屡次催讨工程款后,被告也多次承诺还款,并出具承诺书,承诺除支付606880元绿化工程款外还同意从验收之日即2014年1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违约利息。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怠于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构成严重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承诺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法律规定,起诉到法院。
席新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