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鲁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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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财产和平分割

发布者:田鲁剑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5日 17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某。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田鲁剑,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10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于1998年6月5日生一女,取名李某,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常为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0年、2011年提起诉讼,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位于城关郭宅街松园子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归原告所有。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在经营工厂,并非无业,原告主张自己无业是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原、被告结婚18年,夫妻感情深厚,原、被告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和误会是正常的,该矛盾可通过双方的沟通消除,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多年来未照顾被告及女儿,原告应支付此前的生活费用;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伤害了被告的感情,原告应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因原告在外不正当花费,造成被告及孩子生活困难,若法院判决离婚,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原告应不分或者少分;位于潍城区城关郭宅街松园子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系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费用由被告支付,并非是原告个人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10月7日登记结婚。被告于1998年6月5日生一女孩,取名李岩,现已成年。

另查明,1996年7月18日潍坊市纺织品站为潍城区拆迁办出具证明1份,潍坊市纺织品站将潍坊市潍城区郭宅街36号房(31.5㎡)卖给李某某。1996年8月26日潍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出拆迁公告,对松园子街小区实施拆迁改造,李某某与潍坊市潍城区拆迁办签订拆迁协议书1份并于1996年10月11日收取拆迁安置费14704.71元,该拆迁房拆迁面积为31.51平方米,安置面积为55㎡。1997年12月23日潍坊市潍城区拆迁办发出松园子小区回迁房选房通知,李某某选择坐落于潍坊市潍城区松园子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的房产作为其回迁房。1996年10月11日,李某某向潍坊市潍城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缴纳拆迁安置费14704.71元;1998年1月4日,李某某向潍坊市潍城区拆迁办缴纳拆迁安置费1079.13元。2001年11月4日潍坊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坐落于潍坊市潍城区松园子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发放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某。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海信牌电视机1台、海尔洗衣机1台、单人床1张、双人床1张、海尔冰箱1台、格力壁挂式空调1台、电暖气1台。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坐落于潍坊市潍城区松园子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系由李某某原有的房屋拆迁补偿而来,诉争房屋总面积55㎡,拆迁面积31.51㎡,置换面积55㎡,该房屋为原告的婚前财产,属原告所有,原、被告结婚后缴纳诉争房屋的差价款15783.84元,该15783.84元房屋差价款应由原、被告均分,原告应支付被告一半7891.92元。

关于婚后共同购得的财产,结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及有效利用原则,原、被告婚后购得的海尔洗衣机1台、海尔冰箱1台、格力壁挂式空调1台归原告所有,单人床1张、双人床1张、电暖气1台、海信牌电视机1台归被告所有。

诉讼中,原告主张,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安丘市锦国花园有房产1处,原告未提供该房产实际存在的证据,原告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广西南宁有房产1套,潍坊齐荣纺织有限公司房产1套、潍坊齐荣家园房产1套、鲁G×××××号皮卡车1辆、租赁厂房1处,被告未提供上述财产实际存在的证据,被告的该项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可就该部分财产充分证据后,另行主张。被告主张,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其二姐王汝贞借款46000元,原告对于该借款一事不予认可,因被告与王汝贞系姐妹关系,被告提供的借条中无原告的签字,被告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诉讼中主张,原告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被告未提供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被告的该项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还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治病花费和供应女儿求学的花费,这些费用若存在,也是家庭生活必要的支出,主张原告承担,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潍坊市潍城区城关郭宅街松园子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该房屋婚后交纳的差价款7891.92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海尔洗衣机1台、海尔冰箱1台、格力壁挂式空调1台归原告所有,单人床1张、双人床1张、电暖气1台、海信牌电视机1台归被告所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析清;

田鲁剑律师,执业于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部注册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山东省资深专职律师,潍坊市先进党员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720********8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离婚、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