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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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XX公司与乐山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赵东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8日 2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XX公司与乐山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乐中民保字第206-1号 申请人: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申请人:乐山市XX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成都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乐山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以被申请人处于全面停产状态,如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案外人A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XX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乐山市XX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A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B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历,内蒙古宏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内蒙古律师协会会员,原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法制专线》特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内蒙古宏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6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侵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