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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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湖南XX公司、B、C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赵东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8日 1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湖南XX公司、B、C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23民初72号
原告:A,男,汉族,湖南省澧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澧县XX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护城居委会翊武西XX1331号,
法定代理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追加被告:A,男,汉族,湖南省澧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追加被告:A,男,汉族,湖南省澧县XX,住澧县XX,
本院受理的原告A与被告湖南XX公司、B、C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A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XX公司、B、C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湖南XX公司、B、C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B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历,内蒙古宏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内蒙古律师协会会员,原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法制专线》特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内蒙古宏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6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侵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