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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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XX公司与乐山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赵东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8日 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XX公司与乐山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乐中执字第7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助理律师, 被执行人:乐山市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成都XX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4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1348.35元以及违约金(截止2015年1月10日的违约金15000元;从2015年1月11日起的违约金以111348.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A(预)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执行要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D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历,内蒙古宏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内蒙古律师协会会员,原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法制专线》特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内蒙古宏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6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侵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