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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常熟华东信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邢波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421人看过 举报

2020-06-09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常熟华东信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熟虞民初字第00575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华东信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常熟华东信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之后,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委托代理人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自2010年起长期与江苏XX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为其搭建钢结构车间厂房,2014年3月,江苏XX公司为了归还原告欠款,将一张金额为14万元的承兑汇票(票号:23353559)交付原告,但是由于原告疏忽大意保管不善,导致该票据遗失,另A,该银行承兑汇票于2014年7月12日由被告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汇票款项已经支付被告,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法定的原因取得票据款项,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承兑汇票款14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常熟华东信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不具有本案诉权;不存在原告诉称的不当得利的事实即遗失承兑汇票的相关事实;被告取得本案诉争的承兑汇票有正当的理由和合法的来源,因此,原告没有理由要求被告返还汇票款,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A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江苏XX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原告是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证明》的内容为:”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23353559)是由我公司于2013年12月29日以空白背书的方式交付给A(身份证号码
邢波律师执业单位: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证号13205200110697261执业时间:18年职业经历:1998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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