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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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语!买下房屋产权后,动迁时没产权,仅有户口的也想分一杯羹

作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10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次举报



案情简介:


房屋原本属于公租房,里面原本住着和和睦睦的一家人。95年国家出了政策,单位的职工分房,职工可以购买到自己名下。阿大、阿二、阿三出了份协议,明确房屋由老二出资买下。

2000 years later,房屋动迁。

阿大跳出来,说这房屋也有他的三分之一利益,要求动迁组分他三分之一的动迁蛋糕。

理由如下:

1、 自己从未没有放弃过房屋的利益,房屋原本三人名字,所以他要求三分之一;

2、 没有享受过国家福利分房;

3、 当初协议是伪造的。


再审申请人WDF称,

其为威海路某某弄某某号房屋动迁被安置人口,是购买系争房屋时的同住人,从未放弃过自己的权利,也未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被申请人WHF等伪造协议书,侵害其对系争房屋应享有的三分之一份额的权利。但原审法院不支持其主张,驳回了其诉请,致使判决不公。



高院经审查认为,

WDF主张1996年9月27日的协议书和存档协议书是伪造的,因为存在一份由三人共同所有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的协议书,但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而本户人员情况表载明的是同住家庭成员户籍情况。故WDF仅凭存档协议书落款时间在购房合同之后,并不足以证明WDF所主张的三人共有协议书以及存档协议书记载的事实系伪造的情况。而且,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上记载的购房人为WWK一人,并不存在共有产权人的事实。故WDF认为对系争房屋应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WDF以WWK买下系争房屋并私自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未经WDF本人同意和认可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该系争房屋为共有,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系争房屋是根据“九五”方案购买,按当时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其结果是不能买下公房产权,而非共有。现WDF主张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共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案例来源:(2016)沪民申289号


杨钦仁律师点评,

收入本案例,是本案例非常典型,十分常见。

原本是一项国家有利老百姓的政策,最后却变成部分家庭不睦的原因。

法律上,根据“九五”方案购买,按当时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其结果是不能买下公房产权,而非共有。所以,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也不能因此主张分一杯。



杨钦仁律师(Tel/v:15801913292。),华东政法大学毕业,10余年法律从业经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