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房屋原本属于公租房,里面原本住着和和睦睦的一家人。95年国家出了政策,单位的职工分房,职工可以购买到自己名下。阿大、阿二、阿三出了份协议,明确房屋由老二出资买下。
2000 years later,房屋动迁。
阿大跳出来,说这房屋也有他的三分之一利益,要求动迁组分他三分之一的动迁蛋糕。
理由如下:
1、 自己从未没有放弃过房屋的利益,房屋原本三人名字,所以他要求三分之一;
2、 没有享受过国家福利分房;
3、 当初协议是伪造的。
再审申请人WDF称,
其为威海路某某弄某某号房屋动迁被安置人口,是购买系争房屋时的同住人,从未放弃过自己的权利,也未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被申请人WHF等伪造协议书,侵害其对系争房屋应享有的三分之一份额的权利。但原审法院不支持其主张,驳回了其诉请,致使判决不公。
高院经审查认为,
案例来源:(2016)沪民申289号
杨钦仁律师点评,
收入本案例,是本案例非常典型,十分常见。
原本是一项国家有利老百姓的政策,最后却变成部分家庭不睦的原因。
法律上,根据“九五”方案购买,按当时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其结果是不能买下公房产权,而非共有。所以,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也不能因此主张分一杯。